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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清龙盗窃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谢清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榆树市**胡同内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清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谢清龙违法犯罪记录: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4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4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犯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清龙于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实施了六起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具体是:

事实一:2020年3月16日晚上11时45分,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医院702病房门口走廊处,趁护理病人的张某某睡着之机,将张某某缠在布兜内的4000元人民币盗走;

事实二:2020年6月13日晚,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榆树大街天悦城附近,将乔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日电动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

事实三:2020年6月13晚,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榆树大街建设银行附近胡同处,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电动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

事实四:2020年6月15日18时左右,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中心街徐二水果店门口,趁被害人刘某某在买豆角的时候,被告人谢清龙将刘某某放在衣服外侧兜里的一部VIVO Y83A手机偷走,价值人民币410元;

事实五:2020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医院705病房,趁护理病人的王某甲睡着之机,将王某甲放在床上的钱包盗走,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

事实六:2020年7月1日5时38分至6时56分,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医院七楼病房,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紫色小米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武某某VIVOOUL蓝色直板手机一部;盗窃宋某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三部手机无实物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实一:2020年3月16日晚上11时45分,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医院702病房门口走廊处,趁护理病人的张某某睡着之机,将张某某缠在布兜内的4000元人民币盗走。

1.书证: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卷71-2号  P5)

证明:被害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向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为:2020年3月16日晚23时许,张某某在榆树市市医院住院处7楼702病房门口的走廊休息,睡醒后发现其放于腰间布兜内的4000元人民币丢失。

(2)榆树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榆树(郊)立字[2020]190号}(卷71-2号 P4)

(3)公安机关到案经过

证明:2020年7月5日3时,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在吉林省榆树市医院将被告人谢清龙传唤到榆树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4)破案报告

被告人谢清龙所涉嫌盗窃的6起犯罪事实,除刘某某一案以外,其余5起盗窃案均为谢清龙主动交待的。本案于2020年7月9日告破。

以下各事实的证据中不再列到案经过和破案报告。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20.3.17 卷71-2 P56-59)

证实:2020年3月16日23时,在榆树市医院住院处7楼被盗4000元钱的过程。

3.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某证言(2020年3月17日,卷71-2 P73-785)

证人杨某某是出租车司机

证实:在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的当晚,曾载乘客被告人谢清龙的过程。

4.被告人谢清龙供述及辩解

(1)2020年7月5日笔录 卷71-2 P19-23

供述:于2020年3月16日,在市医院内科楼7楼,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的过程。

(2)2020年7月6日笔录 卷71-2 P28-30

供述:于2020年3月16日,在市医院内科楼7楼,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的过程。

5.视听资料

由榆树市医院提供的监控录像;

证明:被告人谢清龙实施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的全过程。

事实二:2020年6月13日晚,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榆树大街天悦城附近,将乔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日电动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

事实三:2020年6月13晚,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榆树大街建设银行附近胡同处,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电动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

1.书证

(1)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受案登记表

证明:2020年6月14日,被害人乔某某报案:2020年6月14日5点多钟,在榆树市天悦城正新鸡排旁边,乔某某停放的新日牌电动车丢失,电动车价值1000元。

(2)榆树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榆公(郊)立字[2020]761号}

证明: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5日决定对20200614乔某某、于某某电动车被盗案立案侦查。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乔某某陈述笔录 (2020年7月5日,卷71-2 P65)

证实:于2020年6月14日,发现电动车被盗及报案情况。

被害人于某某陈述笔录(2020年6月14日 卷71-2 P70-71)

证实:于2020年6月13日23时,发现在六桂福珠宝附近建行门口的电动车被盗及报案的情况。

3.被告人谢清龙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7月6日笔录 卷71-2 P29)

供述:盗窃被害人乔某某、于某某电动车的过程。

4.鉴定意见

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榆价证认[2020] 62 号),卷1 P22-26。

意见为:新日电动车(乔某某被盗的)认定为人民币800元;雅迪电动车(于某某被盗的)认定为人民币800元。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榆树市公安局勘验笔录卷2   P91-92)

是公安办案人于2020年6月14日9时,针对被害人乔某某、于某某电动车被盗案的现场进行的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的现场录像(卷2 P98)

事实四:2020年6月15日18时左右,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中心街徐二水果店门口,趁被害人刘某某在买豆角的时候,被告人谢清龙将刘某某放在衣服外侧兜里的一部VIVO Y83A手机偷走,价值人民币410元;(扒窃)

1.书证:

(1)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榆公(郊)受案字[2020]1774号}

证明:被害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21时向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2020年6月15日18时左右,在榆树市中心街徐二水果店门口,刘某某在买豆角的时候,谢清龙将刘某某放在衣服外侧兜里的一部VIVO Y83A手机偷走,被刘某某发现。

(2)榆树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榆公(郊)立字[2020]641号}

证明: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5日决定对榆树市谢清龙扒窃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乙证人证言 2020.6.15 (卷2P76-79):

证人王某乙系被害人刘某某丈夫。

证实:2020年6月15日18时20分左右,被害人刘某某被被告人谢清龙盗窃手机的过程。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2020.6.15笔录 卷2 P37-41):

证实:2020年6月15日18时20分左右,被被告人谢清龙盗窃手机的过程。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谢清龙供述与辩解 (2020.7.6笔录  卷71-2 P11-36)

供述:于2020年6月15日18时20分左右,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手机的过程。

被告人谢清龙供述与辩解( 2020.6.15笔录 卷71-2 P16-18)

内容与2020年7月6日笔录内容一致

5.鉴定意见

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榆价证认[2020] 64号),卷1 P16-19。

意见为:被害人刘某某的VIVO Y83型号的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10元。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

显示:2020年6月15日18时30分,被告人谢清龙将被害人刘某某兜内的手机盗走。

事实五:2020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医院705病房,趁护理病人的王某甲睡着之机,将王某甲放在床上的钱包盗走,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

1.书证

(1)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榆公(郊)受案字[2020]1849号}

证明:被害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21日5时24分向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2020年6月21日0时,在榆树市医院内科705病房5000元现金被盗的情况。

(2)榆树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榆公(郊)立字[2020]668号}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2020.6.21笔录 卷2 P60-63):

证实:2020年6月21日2点左右,被盗现金5000元的情况。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谢清龙供述与辩解 (2020.7.6 2P11-36)

供述:2020年6月21日零时,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现金的情况,但供述盗窃的金额为3000零几十元。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榆树市公安局调取的由榆树市人民医院提供的监控录像。

证明:在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谢清龙实施盗窃被害人王某甲财物的过程。

事实六:2020年7月1日5时38分至6时56分,被告人谢清龙窜至榆树市医院七楼病房,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紫色小米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武某某VIVOOUL蓝色直板手机一部;盗窃宋某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三部手机无实物无法估价。

1.书证

(1)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榆公(郊)受案字[2020]1979号}

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榆公(郊)受案字[2020]1976号}

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榆公(郊)受案字[2020]1978号}

证明:被害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1日06时52分向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榆树市医院七楼走廊,朱某某手机放在床上被偷走;

2020年7月1日5时38分,在榆树市医院内科楼,报警人宋某某称其放在309病房陪护时,放在房间内的手机被盗;

2020年7月1日6时56分,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到武某某报警称:在榆树市医院808房间,武某某放在房间内的手机被偷走。

(2榆树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榆公(郊)立字[2020]760号}

     证明:2020年7月5日决定对20200701朱某某、宋某某、武某某手机被盗案立案侦查。

    (3)情况说明2P80-81:因被害人宋某某在徐州打工,暂不能回榆树,因此未完成被害人宋某某的刑事材料转换。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2020.7.5笔录 卷2 P42-48)

证实:2020年7月1日早上五点半,在榆树市医院内科楼七楼走廊手机被盗情况。

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2020.7.1笔录 卷2 P54-55)

证实:于2020年7月1日,在榆树市医院内科楼住院处三楼309病房里,手机被盗的情况。

被害人武某某陈述 (2020.7.5笔录 卷2 P49-53)

证实:2020年7月1日凌晨3点多钟,在榆树市市医院住院部808室病房内手机被盗情况。

3.被告人谢清龙供述与辩解(2020.7.6 卷2 P11-36)

供述:2020年7月1日后半夜,我在市医院内科楼偷了三部手机,具体几楼我忘记了,在病房里偷了两部手机,在走廊加床上偷了一部手机。

4.鉴定意见

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P16-30:由于不能提供实物,价格认定部门不能做出价格鉴定。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 2P84-90:

是公安办案人于2020年7月1日7时30分,针对被害人朱某某、武某某、宋某某手机被盗案的现场进行的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提取的榆树市医院监控视频录像(2P95-97)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清龙于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上述六名被害人分别实施了盗窃行为,其中有三起是在医院向患者家属实施的盗窃行为,危害程度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雪鹏

 检察官助理:周良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清龙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作案用镊子一把、铁锤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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