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渡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谢渡光窜至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的被害人肖某某家中,谢渡光以暴力破门的方式肖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800余元和一个黄金戒指。
2、2019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谢渡光窜至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的被害人谢某甲中,谢渡光以暴力破门的方式进入谢某甲中,盗走人民币10000元、一个黄金项链和吊坠、一个白金钻石戒指和一个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为2667元)。
3、2019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谢渡光窜至娄底市娄星区**村**组被害人刘某某家中,谢渡光以暴力破门的方式进入刘某某家中,盗走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白金项链。
4、2019年9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谢渡光窜至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害人谢某乙的家中,趁谢某乙家的大门以及二楼的门没上锁,家中无人之际,进入谢某乙家中实施盗窃,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谢某乙当场发现并控制,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谢渡光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情况说明、领条等书证;2、证人谢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乙、谢某丁、聂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渡光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渡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渡光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渡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渡光系累犯,一起盗窃事实系未遂,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渡光九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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