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谢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0********,汉族,中专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现住射洪市**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谢煜乘坐从射洪至大英的班车到**镇镇上实施盗窃。10时许,谢煜发现**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邓某某家中无人,便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及仿苹果手机一部。经大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2020年9月2,被告人谢煜被群众扭送至大英县象山镇派出所后,带领民警找回被盗手机,并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2000元。同月4日,大英县公安局将被盗手机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煜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扣押、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大英县价格认定中心大价认定〔2020〕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煜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朝晖
检察官助理:赵 燕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煜现被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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