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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煜龙、蔡洁等开设赌场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49号

被告人谢煜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洁,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维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煜龙、蔡洁、陈维杰、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和2020年9月2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煜龙、蔡洁、陈维杰与同案人蔡某乙(已判决)等人合伙经营“潮汕木虱”网络赌博。该赌场自2019年6月17日开始经营,利用手机微信、手机赌博软件,招引参赌人员洪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参与赌博,以抽水分成形式非法获利,雇用被告人杨某乙(已判决)从事财务管理、抽水、分红及截图等工作,期间,杨某乙雇佣被告人杨某甲协助其进行输赢结算及截图等相关工作。至2019年9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被告人谢煜龙等人组织的赌博微信群自2019年6月17日开始至9月3日,累计抽水获利人民币1676555元。其中被告人谢煜龙、蔡洁于2019年6月17日至9月3日合伙参与作案期间,赌场累计抽水获利人民币1676555元;被告人陈维杰于2019年8月12日至9月3日合伙参与作案期间,赌场累计抽水获利人民币576555元;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7月5日至8月25日合伙参与作案期间,赌场累计抽水获利人民币663372元。

被告人谢煜龙于2020年4月21日主动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蔡洁于2020年5月1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维杰于2020年4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杨某乙、洪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煜龙、蔡洁、陈维杰、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煜龙、蔡洁、陈维杰、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煜龙、蔡洁、陈维杰、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煜龙、蔡洁、陈维杰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煜龙、蔡洁、陈维杰、杨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煜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洁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维杰前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维杰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煜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蔡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陈维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钟源    

2020年9月2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谢煜龙、蔡洁、陈维杰、杨某甲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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