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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玉明、吴某某非法狩猎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50号

被告人谢玉明,男,生于1969年**月**日,身份证号412923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现暂住陕西省镇安县南新街菜市**。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陕西森林公安一分局刑事拘留,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4241975********,汉族,文盲,农民,现住陕西省宁陕县**镇**村。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陕西森林公安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陕西省森林公安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玉明、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初,被告人谢玉明、吴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狩猎手续的情况下,两人预谋用电网捕杀野生动物。2014年8月13日,由谢玉明提供的电瓶、电容箱、“激光无敌网”机箱、铁丝电线等电网装置,谢玉明、吴某某在宁陕县广货街镇蒿沟村长坪组燕子腰的山上,共同安装了长达1.8km的细铁丝电网,晚上利用电网通电捕杀野生动物。截止8月19日,二人非法捕杀麻羊、猪獾各一只,麻羊被二被告人食用,猪獾尸体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猪獾系陕西省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查获赃物;4、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被告人户籍证明;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玉明、吴某某非法架设电网捕杀野生动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闫亚飞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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