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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珍贵故意伤害、抢劫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谢珍贵,绰号“谢三咡”,化名“赵晓刚”,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家属区**幢**楼**号,无固定职业和居所,2000年4月12日被珙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决定刑事拘留(在逃未执行),2012年2月14日被珙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在逃未执行),2012年2月16日被珙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20年7月24日主动向隆昌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珍贵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珙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0日改变管辖,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中旬,珙县**煤矿工人彭某某与妻子王某某乘川Q*****号客车从高县返回珙县**镇途中,因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金某某(被害人)在对客车加水过程中,水箱内的水喷溅到王某某身上,彭某某遂要求客车方赔偿500元,客车方当场支付了100元,约定剩下400元第二天支付。事后,彭某某因有事未去找客车方赔偿。同年3月底一天下午,彭某某碰见珙县**镇**村村民肖某某(又名肖某某),对肖某某说起川Q*****号客车还差其400元的事,叫其帮忙收账。之后,肖某某又给被告人谢珍贵说了该事,并叫其去找川Q*****号客车收账。

2000年4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谢珍贵邀约钟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等人至珙县**镇**村**公路旁边,将从高县返回珙县**镇的川Q*****号客车强行拦下,钟某某在驾驶室车门外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口角和抓扯,随后,金某某打开乘用车门,下车往珙县**镇**叉路口方向跑,谢珍贵等人从后面追赶。追至村民郝某某房屋外堆煤处时,金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竹杆向谢珍贵挥舞,打到谢珍贵腿部,金某某在挥舞竹杆过程中往前滑倒扑地,谢珍贵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双刃刀具,俯身往金某某右背部捅剌一刀,金某某起身继续往**叉路口方向跑,在李某某卫生站巷子口倒地不起。谢珍贵返回拦车现场,持刀对客车售票员唐某某(被害人)进行威胁,当场抢走唐某某腰包和身上的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后与刘某某等人一起逃离现场。被告人谢珍贵逃匿至外省后,长期冒用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赵晓刚(身份证号码5110281971********)的身份信息在外务工、生活。金某某被捅伤后在送医院过程中死亡,经鉴定系锐器刺伤右肺,致急性大失血及急性血气胸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珍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谢珍贵现羁押在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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