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谢瑞宗,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5号。2002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8 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 年1月6 日刑满释放。2019 年4月29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4 日。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瑞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 日下午,被告人谢瑞宗来到本区洛带镇伺机作案,当其来到在本区洛带镇玉带街200号铺面后,谢瑞宗拉开该铺面卷帘门,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铺面内充电的一辆电动车盗走,谢瑞宗将电动车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由其个人耗用。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格为119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谢瑞宗和其同伙“猪儿”来到本区洛带镇伺机作案,该二人来到本区洛带镇玉带街376号铺面附近,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铺面门口的一辆蓝色安尔达牌电瓶车盗走,被告人谢瑞宗和 “猪儿”将该电动车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由谢瑞宗和 “猪儿”平分。后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510元人民币。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谢瑞宗配合调查,2020 年5月22日11时许,谢瑞宗在约定的本区建材路惠民佳苑小区门口向公安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勘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瑞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瑞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瑞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瑞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瑞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起诉书8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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