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村**组**号,住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杯村3组金华**路**栋**楼理发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2月3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为被告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杯村3组金华**路**栋**楼租一车库开设理发店维持生计,脚有残疾。
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理发店内与居住在附近的三位老人以“三打哈”方式打2元一注的扑克牌,被害人谢某乙等人在一旁观看。当日16时许,在一场牌局中被告人谢某某坐庄,本身牌不好,又因谢某乙在一旁指点他人出牌(当地俗称“拔章”),最后导致谢某某输了18元钱。被告人谢某某便责怪谢某乙多嘴,被害人谢某乙也不示弱,二人由此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冲突中谢某乙动手打了谢某某,谢某某打不赢,后二人被旁人劝开,但谢某乙仍站在谢某某的理发店门口一直在骂。被告人谢某某觉得忍无可忍,于是从自己理发店屋内拿出一把木柄水果刀和一把红色塑料柄水果刀,趁谢某乙背对着与他人说话之际持水果刀先朝谢某乙后肩部刺了一刀,谢某乙被刺后转身欲反抗,接着谢某某对谢某乙胸部连刺多刀。此时在附近听到动静的谢某乙妻子被害人李某戊赶到现场,见到丈夫被谢某某持刀捅刺便上前帮忙反抗。谢某某遂又持刀捅刺李某戊,致李某戊受伤后逃走。然后谢某某又追上正逃跑的被害人谢某乙,将之推倒在地朝其背部连刺十余刀,导致被害人谢某乙当场死亡。之后谢某某逃离现场。
被告人谢某某在逃跑过程中经过其理发店不远的金华北路巷子口时,被路过的被害人王某某(现年5岁)绊倒。谢某某便又持水果刀在王某某的胸背部、双上肢等处连捅十余刀,后被路过一段姓行人持自行车阻止,谢某某方才住手继续逃离。被害人王某某则被警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谢某乙符合胸部及背部遭受锐器(如尖刀类)作用,造成心脏、双肺破裂及主动脉弓(升段)破裂死亡。死者王某某符合胸背部遭受锐器(如尖刀类)作用,造成双肺破裂死亡。被鉴定人李某戊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17时许,被告人谢甫在逃离现场后随即要求朋友驾骑摩托车送其到耒阳市公安局五里牌派出所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两把水果刀、谢某某作案时所穿衣服、血迹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提取笔录、视频侦查报告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3.证人李某甲、曾某某、阳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段某某、李某丁、谢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提取物证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谢某乙因琐事发生矛盾从而持刀捅刺谢某乙胸背部等要害二十余刀,对谢某乙妻子即被害人李某戊捅刺数刀,之后在逃跑过程中又持刀对无辜幼童被害人王某某胸背部等要害捅刺十余刀,最后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岱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湖南省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补充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状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