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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甫贤合同诈骗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784号

被告人谢甫贤,曾用名:谢辅坚,假名:谢甫坚、谢辅贤,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3********,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甫贤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甫贤在广州市越秀区***大道***号********城*层***“****”档口多次向被害人王某某订购皮革,货值共人民币889,190.40元(币种下同),先后支付货款共177,149.00元,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被告人谢甫贤提取全部货物后,将货物转卖他人并已收取货款,但是拒不支付被害人王某甲余款且携赃逃匿,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712,041.40元。

被告人谢甫贤以同样手法在广州市白云区****鞋材市场***“****”档口多次向被害人袁某某订购皮革,货值共236,426.00元,扣除已支付货款共109,990.00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26,436.00元。

综上,被告人谢甫贤骗取两名被害人共838,477.40元。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甫贤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海*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送货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袁某某的陈述;

3.证人文某某、王某乙、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甫贤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报告;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甫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甫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甫贤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7张。

3.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已依法查封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路居委**楼****室的产权,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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