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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甲煊贩卖毒品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谢甲煊,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0********,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坝**号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2000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劳教二年半;2003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劳动三年;2007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1日。2018年1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甲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20时许,李某某帮吸毒人员吕某某向被告人谢甲煊购买300元冰毒,后谢甲煊将冰毒送往李某某住处交给吕某某,吕某某通过微信向谢甲煊付款300元。当日20时30分许,邱某某电话联系谢甲煊购买300元的冰毒,谢甲煊将冰毒送至**小区邱某某住处,邱某某向其支付毒资300元。当日21时许,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将谢甲煊抓获,从谢甲煊及其女朋友身上查获冰毒可疑物各一袋,经称量共净重0.4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称量、取样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甲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甲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甲煊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再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燕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甲煊现在乐山市**中心进行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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