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谢盛隆,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4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四川省泸县**镇**楼**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盛隆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盛隆与妻子罗某某长期有家庭矛盾。2020年1月15日中午,谢盛隆在家中酒后与罗某某发生争吵后,便拿起菜刀走到罗某某卧室,逮住罗某某将其拉倒,随即用菜刀砍向罗某某头部,将其砍伤;而后罗某某到堂屋继续辱骂谢盛隆,谢盛隆又拿起一石匠锤多次敲打罗某某头部,导致罗某某当场死亡。谢盛隆案发后,乘坐吕某某的摩托车到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罗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检验意见为:死者罗某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盛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谢盛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志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盛隆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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