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睿受贿案)(公开版)_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谢睿,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共党员(2019年12月9日被开除党籍),原寻乌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2019年12月9日被开除公职),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大道**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0月22日被寻乌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0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睿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被告人谢睿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谢睿在任寻乌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寻乌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在采购药品过程中,交待**镇卫生院药房负责人陈某某、**镇中心卫生院药房负责人尹某甲等人采购邝某甲、谢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卢某某、邝某乙、杜某某、尹某乙(均另案处理)各自代理公司的药品,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药品销售人邝某甲、谢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卢某某、邝某乙、杜某某、尹某乙等人所送的药品采购回扣共计人民币1060030元归个人所有。其中:

1、2010年至2019年7月,收受邝某甲所送药品回扣771000元。

2、2014年上半年至2019年7月,收受谢某某所送药品回扣143000元。

3、2011年7、8月至2019年初,收受赖某某所送药品回扣55400元。

4、2011年10月至2015年春节前,收受黄某某所送药品回扣50000元。

5、2017年3、4月至2019年6、7月,收受王某某所送药品回扣17660元。

6、2012年7、8月至2015年,收受刘某某所送药品回扣15000元。

7、2019年3、4月至2019年6月,收受卢某某所送药品回扣2700元。

8、2017年春节前,收受邝某乙所送药品回扣3000元。

9、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收受杜某某所送药品回扣600元。

10、2019年5月至6、7月,收受尹某乙所送药品回扣1670元。

被告人谢睿于2019年8月15日接受寻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谈话归案。案发后,谢睿能够认罪悔罪,并退出了所得的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寻乌县监察委员会关于案件来源、归案情况、留置期间表现等情况说明、任职文件、户籍证明、相关医药公司主体信息、审计报告、相关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邝某甲、谢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卢某某、邝某乙、杜某某、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睿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从谢睿手机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药品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睿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影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睿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谢睿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6张。

    5.随案移送扣押赃款58030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