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谢祥勤,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83********,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乡**村**村**组**号。2009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17日因盗窃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29日因盗窃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8日因盗窃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祥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早上6时48分许,被告人谢祥勤在南昌市西湖区火车站广场5号出站口台阶处,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不备,扒窃其放在裤子口袋内的黑色钱包,内有银行卡和人民币76元。刘某某随后在火车站附近将谢祥勤抓获,取回财物,并将谢祥勤扭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祥勤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祥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祥勤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人民币76元等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祥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祥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多次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祥勤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