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谢祥,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2009年12月17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 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连信”交友APP(账号:1552031****,昵称:陈某某)搜寻附近的女性后添加了被告人谢祥(电话1:1736030****、电话2:1345892****)“连信”号(账号:1736030****,昵称:难道我错了),随后,被告人谢祥让受害人陈某某(微信号:chenwei1345893****,昵称:陈某某)先后添加他的两个微信(账号1:xq8507****,昵称:相守一生;账号2:xiang51****,昵称:倾城之恋)。被告人谢祥自称为朱婷婷与被害人陈某某进行网恋,在网恋期间,被告人谢祥以帮忙还钱、支付房费、饭钱,以及自身和其父亲生病需要钱为由多次以微信转账,扫描对方发来的收款二维码等方法向陈某某索取钱财共计14670.68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菊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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