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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秩涛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谢秩涛,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秩涛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谢秩涛通过手机互联网查询“红果片制作工艺”,学习了制作毒品麻古的方法,后通过手机淘宝购买了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从4月初至被抓获期间多次采用物理加工及化学加工的方式制作含有甲基苯丙胺的粉末。2020年5月21日10时许,谢秩涛在位于广汉市**镇**村**组的家中被民警抓获,现场从谢秩涛卧室内查获疑似毒品物质(经依法称量,疑似毒品物质净重147.58克)及制毒工具若干。经理化鉴定,六组疑似毒品物质中五组共计139.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均明显偏低(低于0.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秩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秩涛采用物理、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秩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秩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龙斌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秩涛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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