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谢立富,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号**组,2006年6月5日因抢劫罪和盗窃罪被昭通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因涉嫌放火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立富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立富与被害人徐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尚未办理结婚证,后因感情不和双方解除男女关系,被告人谢立富因此事心生埋怨,怀恨在心。2020年7月2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谢立富从昆明到达鲁甸县**镇**村**社徐某某家房子背后,被告人谢立富因想起与被害人徐某某感情琐事,便临时起意欲放火烧毁徐某某家房子,于是被告人谢立富便在附近找了一把干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干草后从徐某某家房子背后的窗口处扔进徐某某家房屋内室后离去。后因火势蔓延,被附近群众发现后及时将住在徐某某家隔壁房屋内的苏某某及家人疏散出来。后因火势较大将徐某某等群众的三间房屋烧毁。案发后,被告人谢立富为逃避罪责潜逃致昆明市躲避,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谢立富对其故意放火烧毁徐某某等人房屋一事供认不讳,目前尚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尚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龙某某、文某某等证言;3. 被害人徐某某、苏某某、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谢立富的供述与辩解;5.案发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立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立富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徐某某等人的房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立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立富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关云
检察官助理:陈斌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立富现被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三十五页;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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