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谢竟,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住重庆市永川市**小区**栋,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竟于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年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9年4月7日判决之日起执行,后经多次减刑,于201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竟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2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竟系吸毒人员,自2014年来长期吸食毒品。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谢竟按照贩毒人员侯梅的安排,到重庆永川区接一批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谢竟供述贩毒人员侯梅承诺给其5万元报酬。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谢竟在重庆市永川区**市场**栋和**栋之间的停车通道内被嵩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谢竟携带的两个双肩包内搜出4包毒品可疑物,其中黑色双肩包内搜出2包毒品可疑物,编号为1号、2号;绿色双肩包内搜出2包毒品可疑物,编号3号、4号。编号1号的毒品可疑物内有180袋蓝色独立相同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编号2号、3号、4号的毒品可疑物内各有250袋蓝色独立相同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有930小袋毒品可疑物。此外,民警还从被告人谢竟的外衣内侧口袋内查获34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谢竟供述该34片甲基苯丙胺片剂是供自己吸食所用。经称量,编号1号、2号、3号、4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为3502.56克、4863.6克、4862.02克、4850.66克,编号1号至4号毒品可疑物总净重18078.84克,另从被告人谢竟内侧口袋内查获的34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2克。民警从编号1号的毒品可疑物中随机抽取14袋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检材编号为1号至14号;从编号2号、3号、4号的毒品可疑物中各随机抽取16袋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检材编号依次为15号至30号、31号至46号、47号至62号,送检的1号至62号检材总净重30.71克。民警从被告人谢竟内侧口袋内查获的34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取样0.67克送检,检材编号为63号。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号至63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号至14号、15号至30号、31号至46号、47号至62号、63号检材检出的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分为13.12%、13.08%、11.95%、12.90%、13.5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接货时的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搜查、扣押、检查、拆封录音录像,毒品称量取样录音录像,辨认、指认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涉案手机电子数据检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竟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竟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竟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书记员:李帆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谢竟运输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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