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红峰虚开发票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谢红峰,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2011年7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红峰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3月20日、5月20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同年4月20日、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谢红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谢红峰在明知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为上海*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余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8万余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谢红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谢红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营业执照、增值税普通发票、手机照片等证实,*甲公司与上海*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9年10月收到*乙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共计69万余元。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红峰处扣押手机一部。

3.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谢红峰实施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及涉案数额。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及被告人谢红峰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谢红峰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等证实,被告人谢红峰的前科、劣迹情况,系累犯。

7.被告人谢红峰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红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红峰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红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红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红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长利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红峰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证据材料一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