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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美阳、丛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谢美阳,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住湖南省委底市娄星区**镇**村**组。2013年4月25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逮捕。

丛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美阳、丛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被告人丛某某通过小广告及微信****,以26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已起诉)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1个,王某某又将该驾驶证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谢美阳伪造的该机动****。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邮寄至天津市北辰区**镇**村由丛某某接收证件时被查获。经鉴定,涉案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2019年2月8日,谢美阳在娄底市娄星区的家中被当地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驾驶证等物证;2.丛某某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管理局**管理所出具的证明;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美阳,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美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美阳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被告人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1382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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