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谢苏徽,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4********,汉族,初中一年级,常州**耐火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操作工,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号)。被告人谢苏徽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谢苏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苏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苏徽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头**号二楼东侧靠楼梯第一个房间被害人王某甲暂住地,趁被害人王某甲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甲放于床头的VIVO手机(型号VIVOY93S)1部,价值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发票、手机MAC围栏采集轨迹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黄某某、王某丙、谢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苏徽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7.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制作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苏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苏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剑云
检察官助理 陈文超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谢苏徽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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