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谢英忠,绰号“谢草药”,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次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英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英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其所居住的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从事行医诊疗活动,为前来看病的患者扎银针、拔火罐、抓中药。2020年7月20日至8月2日期间,被害人邓某某在其妻子刘某某的陪同下,先后三次到谢英忠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看病治疗,谢英忠为其扎银针、拔火罐、抓中药。2020年8月2日15时许,邓某某因咳嗽第三次到谢英忠家中看病治疗,谢英忠为其进行针灸治疗,在邓某某“天突穴”(喉结正下方)位置处扎下一根银针,几分钟后将银针拔掉,并为邓某某开具一副中药,刘某某向谢英忠支付现金80元医药费后两人离开回家。在离开谢英忠所住小区时,邓某某向刘某某诉说被扎银针处不适。当日16时40分许,邓某某回到自己居住的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小区单元楼下时,身体不适倒地,刘某某发现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邓某某后经德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本次法医病理学检验、以及案情,邓某某死亡原因为左肺支气管扩张伴广泛性弥漫性肺纤维化基础上,合并右侧医源性气胸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医源性气胸、左肺基础疾病二者相互协同、相互促进、互为条件、难分主次,一并构成联合死因。谢英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英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英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行医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英忠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英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英忠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45899****。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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