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339号
被告人谢荣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号。2011年9月5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荣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荣华来到黄岩区天长南路136号附近,通过爬车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人行横道上的浙JM****号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内,窃得车内包中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谢荣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资金流水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荣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荣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荣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荣华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荣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茹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荣华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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