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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见明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29号

被告人谢见明,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花都区**幼儿园幼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房,广州市花都区**村**庄**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见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见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谢见明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红珠社区新花街1号小区停车场,以虚构有能力帮忙补缴交社保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先后两次共诈骗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500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谢见明以同样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40000元。后经被害人徐某甲介绍,被告人谢见明以同样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40000元、毕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谢见明以同样的方式,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街**号,诈骗了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68000元。后经被害人刘某甲介绍,被告人谢见明以同样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75000元、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14400元、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75000元。上述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232400元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谢见明以同样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48000元。上述涉案赃款人民币4800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4月13日17时,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村**庄**巷**号抓获被告人谢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谢见明的户籍材料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等辨认笔录;3.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证人汤某某、谢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等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谢见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见明多次诈骗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475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见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见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水清

2020年7月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见明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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