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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诚盗窃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谢诚,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街道**路**号附**号。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诚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谢诚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衣广汇服装城外,把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橙色奇蕾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并将电瓶卸下销赃得款200元,把车辆丢弃。

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谢诚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大古井街平安旅馆小区巷道,把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巷道内的一辆黑色安尔达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并将电瓶卸下销赃得款220元,把车辆丢弃。经鉴定被盗安尔达牌电动摩托车价值1321元。事后被盗车辆已找回。

2020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谢诚来到简阳市旭海广场肯德基店外,把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并将电瓶卸下销赃得款200元,把车辆丢弃。

民警接报警后于2020年11月13日上午在简阳市简城街道河景馨城K区门口将谢诚抓获归案,并起获现金2.5元、打火机1个、针简注射器1个、齿状剪刀1个,谢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盗摩托车、作案工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及监控;

4、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谢诚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谢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梁

2021222

附:

    1、被告人谢诚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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