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谢贤锦,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18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贤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谢贤锦与同案人“老江”(另案处理)经预谋,分别驾驶摩托车一同至福清市**街道**村**号被害人黄某某家旁,由被告人谢贤锦负责望风,“老江”进入禽舍盗走公鸡5只、公番鸭7只。被告人谢贤锦分得公番鸭2只。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公鸡5只、公番鸭7只分别价值人民币1400元、2695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谢贤锦在闽侯县**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谢贤锦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贤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贤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贤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贤锦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贤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3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谢贤锦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5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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