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26号
被告人谢贵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在深圳无固定工作、住所。曾于2015年3月15日因有吸毒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14日因有盗窃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2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贵平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2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谢贵平伙同覃某某(在逃)在深圳市南山区**路**村**坊**号门口盗窃一辆红色奔骑牌电动车,随后两人乘坐盗窃得来的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592元。犯罪嫌疑人谢贵平于2020年6月18日10时许在广东省佛山监狱门口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视频研判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贵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贵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贵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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