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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贵路组织卖淫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谢贵路,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谢贵路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贵路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谢贵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以来,被告人谢贵路与钟某某(未到案)等人租用本区明发新城中心多处网约房,通过网络聊手招揽嫖客,招募、聘用杨某某等六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交易。网络聊手招揽到嫖客后,将嫖客信息发送到微信群中,谢贵路等人前往指定地点接客并带往明发新城中心**幢**单元**室、**单元**室等五处房间选钟房,收取嫖资。被告人谢贵路在微信工作群内发布卖淫女上钟情况,安排上班时间,同时还负责与卖淫女进行工资结算。 

该组织的卖淫价格有1398元、1498元、1598元、1698元不等,其中卖淫价格人民币1498元,卖淫女分成500元,招嫖客服分成450元;卖淫价格人民币1698元,卖淫女分成500元,嫖客服分成650元。扣除所有支出后,剩余部分由谢贵路与钟某某等人进行分成。

经查明: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谢贵路收取的卖淫嫖资款共计人民币488520元。

2020年9月3日晚,被告人谢贵路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抓获,同时当场抓获五对正在卖淫嫖娼人员。被告人谢贵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高某某、杨某某、万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贵路的供述;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贵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贵路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贵路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贵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贵路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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