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赛清,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福建省屏南县,住福建省屏南县**乡**村**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赛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12月1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谢赛清经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证人刘某某等媒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蔡某甲。同月10日,被告人谢赛清与被害人蔡某甲在蔡某甲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家中签订婚约,后蔡某甲以2474元的价格购买一枚金戒指给被告人谢赛清。同月11日,被告人谢赛清与同案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蔡某甲索要聘金88000元,被害人蔡某甲支付聘金后,被告人谢赛清即跟随被害人蔡某甲回家。同月14日,被告人谢赛清向蔡某甲索要黄金饰品,蔡某甲以27292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副足金耳饰、一条足金项链、一个足金手镯、一个足金吊坠。同月16日,被告人谢赛清携带其骗取的黄金饰品离开蔡某甲家,并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金行店内将足金手镯、足金项链、足金吊坠以22000元的价格典当。当晚,被告人谢赛清在证人陆某某的带领下到屏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谢赛清处扣押一副金耳饰、二枚金戒指并发还被害人蔡某甲。经鉴定,被告人谢赛清骗取的黄金饰品共价值人民币30423元。被告人谢赛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彭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赛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赛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84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赛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艾婧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赛清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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