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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起德、马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谢起德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室。因犯盗窃罪,20121月18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乡**村

**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起德、马某某、林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谢起德、马某某、林某甲为非法获利,贩卖用自己身份注册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同时收购或介绍他人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银行帐户、U盾等材料,从中牟利。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谢起德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份,被告人谢起德将用其身份证注册的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配套的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材料卖给“某甲哥”,并介绍其弟弟谢某甲将福州**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卖给“某甲哥”,获利人民币700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谢起德将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收购福州**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卖给“某乙哥”,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谢起德将被告人马某某介绍的傅某某、纪某某,以及马某某和被告人林某甲共同介绍的宋某某、温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共计10人办理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上家,每套材料抽成人民币500元,共计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谢起德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林某某介绍的谢某某、戴某某收购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上家“阿某某”,谢起德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谢起德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林某乙购买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企业营业执照(福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公章、法人私章等材料贩卖给被告人谢起德,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介绍傅某某、纪某某为将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贩卖给被告人谢起德,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林某甲收购用林某乙身份证办理的两家企业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帐户、U盾等材料;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宋某某、温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共计8人,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被告人谢起德,马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

3.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将本人登记注册的两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银行帐户、U盾等材料卖给马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元;林某甲还介绍谢某某、戴某某注册公司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银行帐户、U盾等材料卖给谢起德,从中获利人民币6000元;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某介绍宋某某、温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共8人将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卡等八件套卖给谢起德,林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州市仓山区**中心**汤泉内被马尾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谢起德、马某某被仓山公安局盖山派出所通知到盖山派出所接受讯问时被马尾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复印的案卷材料、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微信支付账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从谢起德住处扣押的笔记本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陈某某、谢某甲、黄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起德、马某某、林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微信数据照片;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起德、马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起德、马某某、林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起德、马某某、林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田森

检察官助理:胡敏敏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起德、马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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