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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超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谢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号。2006年4月4 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2016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2 日2 时许,被告人谢超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欧产城东山新城在建工地5号工棚,将该处1楼1号(5-1-1)房间内被害人陈某某床头的一部iPhone牌Xr型手机盗走,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29元。

另查明:被盗手机已于被盗当日被被害人追回。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谢超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商贸北路2号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谢超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帆              检察官助理:赖 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二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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