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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越华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谢越华,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现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于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越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谢越华从海口市椰海大道凤翔湿地公园附近处乘坐一辆摩的来到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东头村路口处下车,后在周围寻找作案目标。当日3时许,谢越华发现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号一楼大门敞开且无人看守,遂沿着楼梯来到二楼,发现多名农民工在睡觉,手机都放在床头处充电,于是谢越华就将放在床头充电的手机全部盗走,接着谢越华就把盗窃的手机放在二楼跟三楼楼梯拐角处,后沿着楼梯上到三楼,以同样的方式将三楼、四楼、五楼农民工的手机共计23部盗走。后被告人谢越华逃离现场来到海口市解放西路,将盗窃所得的其中22部手机以9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路边收购二手手机的陌生男子,并要求对方帮助其解锁其中一部华为荣耀手机留作自用。2020年5月31日2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宾馆**房间内将谢越华抓获,并当场从谢越华身上扣押到其盗窃所得的华为荣耀TNY-AL00手机一部。被告人谢越华对自己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史某某 等15人的陈述;

3. 被告人谢越华的供述;

4.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越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越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17303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越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越华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谢越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丹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谢越华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华为荣耀TNY-AL00手机一部,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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