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139号
被告人谢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浙江省乐清市,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4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时许,被告人谢辉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小区,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号别墅内,将被害人翁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300元盗走。
2020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谢辉再次来到该小区,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号别墅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条紫色心型手链、三枚毛泽东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币、一套建党80周年纪念金卡、一串卡地亚手镯、三份生肖纪念币(内有1980年和1990年面值100元人民币两张)、二块手表等物品盗走。后谢辉离开该小区时被安保人员发现,谢辉为逃避安保人员抓捕遂将上述涉案财物丢弃后翻墙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谢辉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谢辉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的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现场视频截图、人民币冠字号文书、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颜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谢辉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谢辉在徒刑以上刑法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辉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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