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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达伟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谢达伟,绰号伟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道**号**单元,现住重庆市铜梁区**小区附近一出租屋。2009年4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达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月2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何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谢达伟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并约定交易地点。后谢达伟到达重庆市铜梁区龙兴花园小区门口,将毒品放置在龙兴花园小区门口的变电箱附近。谢达伟收取何某某200元毒资后告知其毒品放置地点,何某某拿到毒品后,二人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谢达伟衣服包内搜出并依法扣押毒资人民币200元;当场从何某某手中搜出并依法扣押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0.28克和红色药丸状毒品疑似物0.09克。经鉴定,从查获的两种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谢达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达伟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定性检验报告;

5.搜查、提取、封存、称量、人员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达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达伟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达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谢达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谢达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陆春秀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达伟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2张,散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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