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谢达扬,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我院以其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远淼,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号。2010年3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经减刑于2012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栋**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巫清梅,广东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达扬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谢远淼、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下旬至12月间,被告人谢达扬从网络购物平台“京东”、“淘宝”网站上购得射钉枪一支、精密钢管一条、瞄准镜一个、精密钢珠一公斤、射钉弹三盒,并在其经营的位于平远县**镇**“**汽修”修理店内,利用电焊机等工具将上述射钉枪、精密钢管等部件进行焊接、改装制作成枪支一支。2018年8月20日,谢达扬将该自制枪支和部分射钉弹、精密钢珠以1499元人民币卖给被告人谢远淼。谢远淼购得上述枪支使用后将其藏匿于平远县**镇**村**号谢远淼住宅一楼杂间烘干衣柜内。2019年9月3日,谢达扬带领公安机关民警前往谢远淼的上述住宅,谢远淼供认购枪事实,公安机关在其住宅内搜出枪形物一支。2019年9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谢远淼的住宅内搜出钢珠31颗、射钉弹及弹壳各1枚。
2019年9月10日,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远淼处扣押的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备枪支性能。
2018年1月上旬,被告人谢达扬再次从网络购物平台“京东”、“淘宝”网站上购得射钉枪一支、枪折叠后托一支、精密钢管一条、瞄准镜一个、精密钢珠一公斤,同样在其经营的位于平远县**镇**“**汽修”修理店内,利用电焊机等工具将上述射钉枪、枪托、精密钢管等部件进行焊接、改装制作成枪支一支。2018年1月31日,谢达扬将该自制枪支和部分射钉弹、精密钢珠以1800元人民币卖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购得上述枪支使用后将其放于平远县**镇**村**号陈某某住宅内的一房间里。2019年9月3日,陈某某带领公安机关民警前往其位于**镇**村的上述住宅,交出枪形物一支、钢珠15颗、射钉弹12枚。
2019年9月10日,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处扣押的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备枪支性能。
另外,2019年2月,被告人谢达扬在手机上下载一个名为“体彩屋”的应用程序并注册会员帐号“xied****”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2019年5月下旬至2019年8月底,谢达扬利用上述会员帐号接受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谢某甲、微信备注名为“谢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其中接受张某甲的投注额共计约54000元、张某乙的投注额共计约3640元、杨某某的投注额共计约3507元、谢某甲的投注额共计约2237元、“谢某乙”的投注额共计约3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达扬、谢远淼、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达扬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且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远淼、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达扬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远淼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达扬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赌博罪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谢远淼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年四个月以上二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香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谢达扬、谢远淼、陈某某现羁押在平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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