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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远志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谢远志(绰号“谢饭”),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吸毒于分别于2011年8月1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2月1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5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8月25日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9月14日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远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系**镇赶场日)中午,被告人谢远志在辰溪县**镇**村**组石某某家烤火时,趁杨某某不备之机,将杨某某外套右侧口袋中的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盗走。

被告人谢远志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罪行,并退赔杨某某215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远志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远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远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远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远志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远志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谢远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朝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远志现羁押于辰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2张),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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