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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连球诈骗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谢连球,绰号“阿球”,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418211967********,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楼**房,无业。2012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连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连球与吴某(另案处理,已判决)、李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在2014年4月份组成诈骗犯罪团伙,以诈骗老年人钱财为目的流窜作案。三人分工情况为:在物色到诈骗对象后,由谢连球扮演银行职员,吴某扮演换外币的角色,李某某负责开车与假装取款,以廉价外币冒充加拿大币并承诺即刻高价回收的话术,诱骗被害人用现金购买外币后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具体如下:

2014年4月20日,谢连球、吴某搭乘由李某某驾驶的牌照为粤******的白色捷达牌小车来到衡山县**镇。吴某下车以问路为由将被害人旷某某骗上车,在车上,吴某拿出10000元外币跟冒充银行职员的谢连球咨询换外币的事,谢连球说想用5万元收购吴某的外币,但吴某称其曾因换外币吃过亏,所以只相信老人,不同意跟银行的人兑换。于是谢连球告诉旷某某说这是加拿大币,汇率是1加币兑6人民币,请旷某某帮忙先跟吴某换钱,换好后愿意以1:6的汇率跟旷某某回收。于是旷某某同意了,回家拿了存折在银行取出5万元。之后四人一起到**衡山县**镇**路**处,谢连球拿一张银行卡给李某某,要李某某下车去取款,李某某下车躲到旷某某看不见的地方,不久谢连球谎称李某某已取好了钱,要旷某某到中国银行内去找李某某拿钱。旷某某信以为真,将手上的5万元交给吴某,下车到中国银行内找李某某拿钱,谢连球三人趁机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2014年7月20日,谢连球、吴某搭乘李某某驾驶的粤******捷达牌小车窜至湖南省平江县城,在平江县城***桥头将被害人张某某骗上车,以同样的方式骗走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谢连球于2019年11月7日在广东省佛冈县**村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谢连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于2014年4月20日伙同李某某、吴某以换外币的方式诈骗旷某某5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旷某某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旷某某的谅解。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5万元人民币,至今未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连球及同案犯李某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连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谢连球与同案犯李某某、吴某的共同犯罪中,三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谢连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其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连球现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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