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1405号
被告人谢道云,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6********,汉族,**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市**镇**村**街**号,居住在福建省**市**镇**村**街**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国勇,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9********,汉族,**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市**镇**村**路**号,居住在福建省**市**镇**村**路**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周强,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7********,汉族,**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任职,户籍在福建省**市**镇**村**路**号,居住在福建省**市**镇**村**路**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3********, 汉族,**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县**号,居住在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发禄,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7********,汉族,**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市**镇**村**号,居住在福建省**市**镇**路**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雷,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1******** 汉族,**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县**镇**村**组**号,居住在江苏省**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仰正新,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62********,汉族,**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市**镇**街**号,居住在江苏省**市**镇**街**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道云等七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谢道云、谢国勇、谢周强、缪某某、缪发禄、朱雷、仰正新经事先预谋,在上海**公司向浦东**处理厂扩建项目工地运送钢材的过程中,利用被告人仰正新担任**部任职、负责验收钢材数量的职务便利,采用变更运输车辆、中途截留钢材等方式,侵占公司钢材并出售牟利,所得赃款进入被告人谢周强的个人账户,后被告人谢周强转账给被告人谢国勇共计人民币6,155,775.43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再由被告人谢国勇分别转给被告人缪某某2,030,816.48元、转给朱雷3,336,450元,嗣后,被告人缪某某转给被告人谢道云母亲账户1,352,664元。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谢国勇、缪发禄、谢周强、仰正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谢国勇、缪发禄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周强、仰正新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谢道云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又电话规劝被告人缪某某投案。同日,被告人缪某某经被告人谢道云的规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朱雷主动至公安机关,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明,证实被告人仰正新的主体身份及职务便利。
2、证人徐某甲、刘某某、陈某某、徐某乙、胡某某、陆某某、季某某、程某某、代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詹某甲、詹某乙、周某某的证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七名被告人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的犯罪过程及金额。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七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七名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5、七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犯罪的具体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仰正新作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谢道云、谢国勇、谢周强、缪某某、缪发禄、朱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道云、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国勇、缪发禄、朱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道云到案后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明明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国勇、谢周强、缪某某、缪发禄、朱雷、仰正新现羁押于上海市**区看守所;被告人谢道云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58551****)。
2、侦查卷宗六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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