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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道宝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谢道宝,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52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委**村**号。2007年5月14日因吸毒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道宝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谢道宝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卢某某、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道宝,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谢道宝多次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芙蓉南路、中意一路沿线扒窃行人手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谢道宝在长沙市雨花区**学院东大门外,扒窃受害人杨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1299.00元的小米8SE型号手机,随后以750元销赃给长沙市雨花区**的流动商贩,赃款已挥霍。

2、2019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谢道宝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超市附近,扒窃受害人卢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1699.00元的玫瑰金色OPPOR11型号手机,随后以700元销赃给长沙市雨花区**的流动商贩,赃款已挥霍。

3、2019年3月6日7时许,被告人谢道宝在长沙市雨花区**路**4S店附近的地下通道,扒窃受害人邹某某价值人民币1650.00元的银色苹果6S手机一台,随后以200元销赃给长沙市雨花区**的流动商贩,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购买手机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卢某某、邹某某陈述;4、被告人谢道宝的供述和辩解;5、盗窃现场视频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道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道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道宝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谢道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道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6月28日

附项:

1、被告人谢道宝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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