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谢邱,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号,捕前住海口市秀英区**村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被该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谢邱到海口市秀英区**大厦地下室门口处盗窃了郑某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电动车后逃离现场。郑某某次日发现车辆失窃后即报案。侦查机关于同日16时35分许,根据郑某某举报,在海口市汽车西站对面处找到其被盗的电动车,谢邱前往取车时见状逃离至海口市秀英区**仓库附近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将电动车发还郑某某。经鉴定,其所盗电动车价值226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照片;2.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亦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邱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相啸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邱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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