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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金杉、曾志强等人运输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谢金杉(曾用名谢应荣),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人,住景东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被告人曾志强(曾用名曾见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住云县**镇**村委会**组**号。2014年8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被告人杨旭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人,住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金杉、曾志强、杨旭东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并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谢喜(在逃)组织被告人谢金杉、曾志强、杨旭东前往孟连县勐阿边境运输毒品。10月22日凌晨,谢喜带着曾志强、谢金杉到孟阿边境附近的一个村子接到毒品,后安排杨旭东驾驶云JS****宝骏牌越野车接到曾志强、谢金杉和两包毒品。之后谢喜驾驶另外一辆皮卡车在前探路,安排曾志强驾驶运输毒品的云JS****宝骏牌越野车,杨旭东负责看管毒品,谢金杉负责与其联系。当日12时20分许,曾志强、杨旭东、谢金杉三人途经214国道澜沧县至双江县方向思源百货店门口处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民警查获。当场从云JS****宝骏牌越野车后排黑色背包内查获海洛因26块、灰色背包内查获海洛因30块,经称量,净重1968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金杉、曾志强、杨旭东运输毒品海洛因19680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蕻娟

检 察 员:王连翠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谢金杉、曾志强、杨旭东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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