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谢钢,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50********,汉族,技校,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省**厂**村宿舍**栋**单元**号。2016年3月4日,因盗窃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20日,因盗窃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谢钢在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市场**彩票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午睡之际,将刘某某放在沙发旁的手机偷走。
经鉴定:被盗走的手机价值1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尿检结果;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钢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钢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谢钢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谢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2页。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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