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谢锦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村**街**号,现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号**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K粉,于2013年6月3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锦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谢锦龙在丽江市古城区吉祥大唐盛世KTV对面凡非凡办公室三楼,以帮被害人王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获取王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后使用王某某银行卡刷卡套现,网络贷款等方式,骗走王某某人民币共计58952元。
2、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谢锦龙在丽江市古城区吉祥路大唐盛世KTV对面凡非凡办公室三楼,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贷款业务为由,获取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及密码等,后谢锦龙利用帮助李某某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的便利条件,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2000元。
3、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谢锦龙以借钱投资,赚钱后分给魏某某且可以帮魏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获取被害人魏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后在帮助魏某某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业务期间,将魏某某的银行卡刷卡套现,并以投资需要钱为由,多次向魏某某借款,魏某某通过多个不同网络平台贷款后将钱款转给谢锦龙,后谢锦龙失去联系并离开丽江。谢锦龙共计骗取魏某某人民币148537元。
4、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谢锦龙以帮助肖某某办理一张大额信用卡及借款给其利息为诱,向肖某某借款30000元人民币,肖某某将自己在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的30000元人民币借给谢锦龙,后肖某某多次向谢锦龙讨要钱款,谢锦龙推脱还款后失去联系并离开丽江。
5、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谢锦龙在丽江市古城区吉祥路大唐盛世KTV对面凡非凡办公室三楼,以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获取被害人和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后通过和某某银行卡刷卡提现、网络贷款等方式骗取和某某人民币共计24000元。
6、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谢锦龙在帮助被害人曾某某办理网络快贷期间,以借款给陈某某装修为由,将曾某某办理网络贷款后放款的11999.88元人民币转走,曾某某多次向谢锦龙讨要钱款,后谢锦龙又以合作投资“星支付”刷卡机为由让曾某某投资,投资项目实际未运营,后谢锦龙失去联系并离开丽江。致使曾某某被谢锦龙骗走人民币共计19979.88元。
7、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谢锦龙帮被害人周某某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后以帮周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获取周某某银行卡及密码,谢锦龙通过信用卡刷卡提现、网络贷款等方式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6000元。
8、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谢锦龙以帮被害人和某甲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获取了和某甲女儿和某乙、妻子杨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后谢锦龙在提升信用卡额度及办理贷款过程中,骗取和某甲人民币44405元。
2018年8月8日20时30分许,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民警在该市湖里区手佳足浴抓获被告人谢锦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还款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锦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锦龙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在现住址,联系电话:1575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活页1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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