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谢陈志,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中专文化,武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公司**,住潜江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2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陈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谢陈志以高额利息、利润为诱饵,虚构做汽车生意、帮助购买汽车等理由,骗取叶某某、郑某某、徐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向某某、杜某某、孙某某、肖某某等人借款、投资款、购车款,用于支付高额利息、网络赌博及生活开支。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谢陈志在荆州市被民警抓获。
截至案发,被告人谢陈志共骗得308.2879万元,其中叶某某146万元、郑某某37万元、徐某某67万元、钟某某27.2万元、李某某8万元、吴某某2.9879万元、向某某2.1万元、杜某某12万元、孙某某0.66万元、肖某某5.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客户信息清单、整车销售合同、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聂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6.被告人谢陈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陈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陈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20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陈志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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