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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雄友、胡铁文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107号

被告人谢雄友,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水产市场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安江,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文炼,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铁文,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水产市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区**路**大厦**座**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仰宗洲、薛枫艳,广东瀛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建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11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水产市场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淑霞,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水产市场场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巷**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敬章,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有严,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5********,壮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水产市场综治部主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锦,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国桥,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水产市场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岩、钟妍彦,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水产市场保安队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祥力、李青青,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仁学,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水产市场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横峰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嘉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水产综治部副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钟伟强,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水产市场综治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住**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水产市场综治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钟沛桦,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水产市场综治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社区**巷**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茂华、严凤林,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水产市场物管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街**巷**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勇、谢江红,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系**水产市场冰鲜区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横峰县,住**镇**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雄友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3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年初开始,被告人谢雄友、谢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了东莞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位于本市**镇**路**大道旁的**水产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期间,谢雄友相继聘请了被告人胡铁文、郑建华、谭淑霞、林有严、郑嘉成、李某某、黎某某、何某甲、梁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到市场工作。为进一步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控制市场,谢雄友还聘请了被告人熊国桥、胡仁学及陈某甲、何某乙、阳某某、闫某某、周某甲、刘某某、舒某某、杨某某(后八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食品安全员”的名义充当市场内保。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谢雄友等人长期有组织地通过锁车砸车、恐吓殴打、威胁滋扰、强制停业、没收货物、罚款等暴力、威胁手段,对停放在市场外公共道路的车辆强行收取停车费、对市场商户强行收取“食品监督费”、垄断市场冰条和海盐销售,逐渐形成了以谢雄友为首要分子,胡铁文、郑建华、谭淑霞、林有严、熊国桥等人为重要成员,王某某、胡仁学、郑嘉成、黎某某、何某甲、梁某某、周某甲、李某某等人为成员,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歹,欺行霸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 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从2016年年初开始,为获取非法暴利,被告人谢雄友、胡铁文、郑建华决定对停放在**市场外围属市政公共道路的**大道路段、**路路段的车辆强行收取停车费,收费方式分为每次25元和每月350元两种。被告人谭淑霞向市场相关部门传达谢雄友等人的收费决定后,由被告人林有严、郑嘉成、黎某某、梁某某、何某甲、王某某、熊国桥、胡仁学等人负责在上述路段监督巡查,采取推打车主、禁止装货卸货、驱赶、锁车、砸车等暴力、威胁方式,迫使周某乙等18名被害人被迫缴纳停车费共约122130元。

2.从2016年9月左右开始,为获取非法暴利,被告人谢雄友、胡铁文、郑建华经商量后,打着收取“食品监督费”的幌子,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货物、强制停业等威胁方式,从商户每日进货的各类水产数量中按不同比例强行抽取提成,扣除一部分款项作为市场利润,再按月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缴费的商户。被告人谭淑霞传达谢雄友等人的通知要求后,被告人林有严、郑嘉成、梁某某、何某甲等人巡查登记,还组建了“加州鲈报数群”、“桂花报数群”、“咸淡水昌鱼报数群”等约30个水产品的微信群,要求商户每日将水产品进货数量在对应的微信群报数后才能进入市场卸货售卖。遇到不缴费的商户,林有严等人即带领被告人熊国桥、胡仁学等内保人员进一步实施暴力威胁。截至案发时,谢雄友等人以收取“食品监督费”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乙、卢某某、郑某某等市场商户敲诈勒索共约260万元。

二、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从2016年6月份开始,为获取非法暴利,被告人谢雄友、胡铁文、郑建华等人在**市场内限定冰条和海盐的供货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乙、卢某某、郑某某等市场商户只能向市场指定的商家购买高价冰条和海盐,市场方从每条冰条中抽水6.5元,从每吨海盐中抽水200元,直接导致了**市场内每条冰条的销售价高于周边市场价3元,每包海盐的销售价高于周边市场价5元,进而导致了市场商户经营成本升高。为了达到垄断冰条、海盐的目的,被告人谭淑霞安排被告人林有严、郑嘉成、王某某等人进行巡查,如发现商户向其他供货商购买冰条和海盐,便以警告、罚款、没收、强制封铺停业等方式相威胁。如发现有商户未经市场允许销售冰条和海盐,或者有其他供货商到市场周边销售冰块和海盐,林有严、郑嘉成、王某某、熊国桥、胡仁学等人便以没收货品、暴力驱赶等方式阻止。经统计,谢雄友等人通过垄断冰条销售非法获利共约560万元,通过垄断海盐销售非法获利共约290万元。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从2012年开始,被害人蔡某甲、蔡某乙租用**市场内一栋楼房用于经营**宾馆,双方约定旁边空地供宾馆作为停车场使用。2015年年底,**市场将上述空地用作售卖虾类的场地,噪音严重影响宾馆经营,双方协商未果,蔡某甲一方则用车堵住虾场入口,双方多次发生纠纷。2016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谢雄友指使被告人胡铁文、熊国桥、胡仁学等人强行收回**宾馆所使用的保安室,胡铁文带领熊国桥、胡仁学、闫某某、陈某甲等人到金瑞宾馆威胁蔡某甲交出保安室钥匙,遭到拒绝后,胡仁学等人用锤子将保安室门锁砸坏,将宾馆员工的物品扔出保安室,蔡和宾馆保安员被害人杨某某、谭某某上前阻止时,遭到多名**市场内保人员的殴打。后胡铁文纠集了约20名不知名男子聚集在宾馆大厅和门前,对蔡某甲等人进行恐吓、威胁,导致现场人员大量聚集,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接报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胡铁文等人不听劝阻还对民警大声叫嚣,导致场面失控,后公安机关派出30多名特警队员到达现场增援,直至同日19时许才将事态控制。

四、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由于**市场与周边的**市场之间商业竞争,被告人谢雄友、胡铁文、郑建华等人要求综治部人员、保安人员、内保人员加强巡视,如发现**市场的人员到**市场来要立即报告并跟踪处置,双方人员曾多次发生肢体冲突。2018年9月19日3时许,**市场工作人员被害人蔡某丙、邓某某、肖某某到**水产市场购买海鲜,被被告人黎某某、梁某某、周某甲发现后告知被告人林有严,林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胡仁学、闫某某、杨某某等人前来处理。后林有严等人将蔡某丙三人的双手反扣强行押至市场管理处二楼一个房间,使用工具对蔡三人进行殴打,并将情况报告给胡铁文、郑建华等市场管理人员。林有严等人逼迫蔡某丙三人写下不再来**市场的保证书后,才将蔡三人释放,胡铁文将蔡某丙三人写下的保证书拍照后发送给谢雄友。经法医鉴定,蔡某丙、邓某某、肖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五、违法事实

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在**市场内经营**水产销售冻虾等水产品。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郑建华代表市场方发出通知禁止**水产售卖冻虾,罗某甲二人因害怕被迫同意。2017年10月1日,由于**市场专门指定了允许售卖鱿鱼和鱿鱼头的商户,禁止**水产等其他商户售卖,罗某甲二人不同意,郑建华便派内保人员杨某某等人通过随意拿走货品、威胁停业等方式,连续三次到**水产进行滋扰,罗二人被迫不再售卖鱿鱼和鱿鱼头。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8年10月29日分别在东莞市**镇**小区**巷**号将被告人谢雄友抓获,在**镇**公馆**栋**房将被告人胡铁文抓获,在**镇**广场**栋**房将被告人郑建华抓获,在**市场将被告人林有严、郑嘉成、王某某、黎某某、何某甲、梁某某、周某甲抓获;于2018年12月4日分别在江西省上饶市**区**栋将被告人熊国桥抓获,在**镇**社区**路**巷**号**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在**镇**广场**栋**房将被告人胡仁学抓获。被告人谭淑霞于2018年11月14日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于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安人员在**市场管理处办公室缴获办公电脑、财务报表等涉案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周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雄友等十四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雄友、胡铁文、郑建华、谭淑霞、林有严、熊国桥、王某某、胡仁学、郑嘉成、黎某某、何某甲、梁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谢雄友、胡铁文、郑建华、谭淑霞、林有严、郑嘉成、王某某、熊国桥、胡仁学无视国法,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谢雄友、胡铁文、熊国桥、胡仁学无视国法,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谢雄友、胡铁文、郑建华、林有严、黎某某、梁某某、周某甲、胡仁学、李某某无视国法,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谢雄友、胡铁文、胡仁学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郑建华、林有严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熊国桥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谭淑霞、郑嘉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黎某某、梁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何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周某甲、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繁辉

检察员:廖东隽

检察员:张彪

检察员:符策榕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谢雄友等13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谭淑霞现被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元,联系电话18029064447。

2.侦查卷92册(光盘198张、U盘5个)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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