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谢雪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5日因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雪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雪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谢雪平在长沙市开福区**路“痣斑王”美容店内,窃取了被害人吴某某一台黑色苹果手机;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谢雪平长沙市开福区黄兴路179号一首饰店铺内,窃取了被害人周某某一台黑色华为手机;2020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谢雪平长沙市开福区寿星街20号栋鸿莉服装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窃取了被害人伍某某一台黑色华为手机。
案发后,被告人谢雪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裁定;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被害人伍某某陈述;3.被告人谢雪平的供述和辨解;4.指认现场照片;5.现场监控截图、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雪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雪平多次盗窃作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雪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雪平有多次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雪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雪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雪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松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谢雪平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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