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谢雷雷,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住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雷雷盗窃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雷雷于2020年9月14日凌晨,窜至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万科翡翠滨江工地6号楼1楼仓库处,趁该仓库无人看守之机,采用撬锁开门盗窃的方式,将该仓库四捆电缆线盗走,销赃卖得500元。2020年9月23日凌晨,谢雷雷再次窜至该仓库,采取相同方式进入仓库,将该仓库两捆电缆线盗走,销赃卖得200元。两次销赃所得700元被谢雷雷挥霍。2020年9月26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青山小区一网吧内将谢雷雷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9月14日被盗电缆线价值3440元,9月23日被盗电缆线价值2220元,六捆电缆线总计56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销售单、视频截图、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
2.被害人陈述: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谢雷雷的供述。
4.其他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雷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雷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56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雷雷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谢雷雷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隽南
2020年12月25日
附:一、被告人谢雷雷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