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谢靖宇,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黑龙江**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通河分公司负责人,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林场**委**组)。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黑龙江**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团队经理,住黑龙江省方正县**镇**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2019 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7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黑龙江**管理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负责人,住黑龙江省方正县**镇**巷**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街**委**组)。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靖宇、曹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同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同年11月12日、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同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1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20年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1日、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谢靖宇先后注册成立黑龙江**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简称方正分公司)、黑龙江**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简称通河分公司)并担任负责人。方正分公司、通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在没有获得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方正县、通河县内采取公开宣传,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投资“牛排家”、“极乐汤”、“孝心卡”等项目,擅自开展公众存款吸收业务。经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谢靖宇在方正县、通河县向47人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360,000.00元,已返还利息人民币2,000.00元,返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0,258.00元。谢靖宇收到工资和提成款人民币106,102.42元。被告人林某某在2017年10月任方正分公司团队经理、2018年5月任通河分公司经理(实际负责人)至2018年8月期间,利用上述手段,擅自开展公众存款吸收业务。经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林某某在方正县、通河县向14人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20,00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820,000.00元。林某某收到工资和提成款人民币56,911.48元。被告人曹某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任职方正分公司团队经理期间,利用上述手段,擅自开展公众存款吸收业务。经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曹某某在任团队经理期间向方正县19人(包括其母亲王某某)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160,000.00元(包括其母亲王某某投资人民币150,000.00元),已返还利息人民币2,000.00元,返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6,058,000.00元(包括其母亲某某投资人民币150,000.00元)。曹某某收到工资和提成款人民币86,764.78元。案发后,林某某将自有房产赔偿给投资人梁某某。
被告人谢靖宇于2019年5月27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谢靖宇、曹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宣传单;
2.书证被告人谢靖宇、曹某某、林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合伙协议、银行流水账单、营业执照等;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靖宇、曹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晨旭会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补正书;
6.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靖宇、曹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靖宇、曹某某、林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程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谢靖宇、曹某某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正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县**镇。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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