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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鹏、王烨等诈骗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王烨,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花园**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晋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现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鹏,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花园**栋**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烨、郭晋峰、谢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烨、郭晋峰、谢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0时35分,额尔古纳市居民高某某报案称自己在2020年4月13日收到短信贷款软件“微粒贷”的网址链接,受害人按照网址链接下载了“微粒贷”软件后,进行贷款操作。4月16日至4月25日期间,客服多次以缴纳印花税、认证金、冲刷银行流水、缴纳保证金等为由要求受害人高某某给“微粒贷”客服指定的银行卡账户进行转账,一共转账7次,被骗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36000元。受害人转账的7个银行账户中,其中受害人第三笔资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20年4月21日转入银行账户6228412363005371369(翟某某)中,转账时该银行卡在被告人郭晋峰手中,被告人郭晋峰使用POS机将受害人资金转入至银行账户6217921478221875(李某甲)卡中,后该笔资金转入至银行账户6221805840000628174(邓某某)卡中,该账户于2020年4月21日11时在广东省深圳市德兴城支行ATM机取款,现已查明该笔资金取款人为被告人谢鹏、王烨。其中受害人第七笔资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20年4月25日转入银行账户6230522360012901074(李某乙)卡中,转账时该银行卡在被告人郭晋峰手中,被告人郭晋峰使用该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该笔资金转入银行账户6217921478221875(李某甲)卡中,后该资金转入至银行账户6222034000036211096(关某某)、6222034000032665378(肖某某)、6212252102002671968(梁某某)中,以上三个银行账户于2020年4月25日10时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城康桥花园工商银行ATM机取款,现已查明该笔资金取款人为被告人谢鹏、王烨。被告人谢鹏、王烨、郭晋峰系共同犯罪,涉及受害人高某某被骗资金人民币136000元中的人民币70000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全国核查,核查出东莞市常平市公安局分局松柏塘派出所立案一起,聂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人民币11000元,其中涉及被告人王烨、谢鹏、郭晋峰转账到郭晋峰所持有“翟某某“账户6228412363005371369,人民币1000元;巴中市平昌县公安局笔山派出所一起谢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人民币23980元,其中涉及被告人王烨、谢鹏、郭晋峰转账到郭晋峰所持有“翟某某” 账户6228412363005371369,人民币8600元;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新派出所一起郑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人民币15000元,其中涉及被告人王烨、谢鹏、郭晋峰转账到郭晋峰所持有“李某乙”账户6230522360012901074,人民币15000元;黄山市休宁县公安局一起李某丙被诈骗案,涉案资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涉及被告人王烨、谢鹏、郭晋峰转账到郭晋峰所持有“翟某某” 账户6228412363005371369 ,人民币1000元。

经过审查核实被告人王烨、郭晋峰、谢鹏在明知是电信诈骗的情况下,帮助其转账、取现、转存5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 人民币95600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9日在抓获被告人王烨时,在其携带的双肩包中搜查出现金人民币95000元,该笔钱是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王烨和谢鹏当天取出来的诈骗款,还未转存。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烨、谢鹏、郭晋峰的住址和车内搜查中,发现111张银行卡,其中去除三名被告人个人的银行卡外,其余所持有用来洗钱、取现、转账的银行卡余额总数为人民币12340.15元。

综上认定被告人王烨、郭晋峰、谢鹏,在明知是电信诈骗的情况下,帮助其转账、取现、转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294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111张、信用卡19张、普通手机28部、智能手机10部、POS机25个、K宝42块、手机卡14张、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机箱2台、电脑硬盘2块、电脑登记密码及记事本1袋、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1袋、现金人民币95000元。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接受证据清单、15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10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10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156号调取证据通知书、158号调取证据通知书、157号调取证据通知书、10313号调取证据通知书、171号、103调取证据通知书、接收证人周某某证据材料清单、扣押三名被告人银行卡的余额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刘某某、鲁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聂某某、谢某某、郑某某、李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烨、郭晋峰、谢鹏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烨、郭晋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谢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存有异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烨、郭晋峰、谢鹏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仍然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存、取现,数额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以电信诈骗共同犯罪论处,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烨、郭晋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烨、郭晋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晋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谢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鹏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建议涉案物品应依法进行收缴,扣押被告人王烨的涉案现金九万伍仟元,建议依法返还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少卿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烨、郭晋峰、谢鹏现羁押于额尔古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起诉书一式十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银行卡清单一份、换押证三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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