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683号
被告人谢鹏崇,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巷**号。被告人谢鹏崇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7月7日、2012年3月2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7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谢鹏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鹏崇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4月26日、6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7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4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谢鹏崇到宿州市埇桥区**路“**学校”学生宿舍,盗窃多个手机充电器。
2.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鹏崇到宿州市埇桥区**路“**学校”内学生宿舍,盗窃人民币200元、皮鞋一双、白色酷派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625元。
3.2015年12月3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谢鹏崇将其邻居门口晾晒的两件女士内衣偷走。
4.2015年12月3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谢鹏崇到埇桥区**路“**学校”学生宿舍,盗窃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快递箱一个(内有男士内裤四件)、两个手机充电器、三环锁一把等物品。经鉴定,手机、男士内裤价值合计人民币244.55元;
被告人谢鹏崇于2015年12月30日在埇桥区**路“**学校”学生宿舍盗窃时被当场抓获。被盗物品部分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户籍信息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牛某某、赵雨婷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谢鹏崇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6.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鹏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鹏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6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鹏崇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及补充卷贰册壹佰贰拾贰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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