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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黎君、权朝中等敲诈勒索案)_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捕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谢黎君,别名宝宝,女,36岁,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权朝中,男,38岁,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41981********,朝鲜族,初中文化,群众,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肖笑,曾用名谭得笑,男,33岁,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7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室。2013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黎君、权朝中、谭肖笑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间,被告人谢黎君、权朝中、谭肖笑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以鹿某某曾在吴某某诈骗案中冒充银行行长的事实相要挟,自称被骗450万元,用由权朝中谭肖笑从山东德州购买的号码为1766241****、1768621****的电话卡多次向鹿某某打电话、发短信,并发送印有“**公司都是骗子”及鹿某某姓名本人照片、鹿某某妻子照片的彩信内容,对鹿某某进行威胁索要450万元。并以向鹿某某妻子单位、孩子学校及社会散布鹿某某是骗子的信息,要让其身败名裂相要挟,向鹿某某打电话、发短信、彩信、发送传单等多种手段进行威胁。期间于2018年12月13日,谢黎君伙同权朝中、谭肖笑开车到嘉祥,到鹿某某开发的**城售楼处塞“鹿某某是大骗子”内容的传单一份,2018年12月17日至19日,权朝中、谭肖笑二人再次来到济宁,趁夜间先后到鹿某某开发的**城售楼处、鹿某某女儿学校门口、鹿某某妻子单位门口持“鹿某某是大骗子”内容的图片进行拍照,并散发传单。因鹿某某报警案发,犯罪未得逞。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谢黎君、权朝中被抓获,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谭肖笑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谭肖笑获得被害人鹿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黎君、权朝中手机、电话卡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传单等书证;3.证人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鹿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黎君、权朝中、谭肖笑的供述与辩解;6.谢黎君、权朝中、鹿某某等人手机勘查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黎君、权朝中、谭肖笑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黎君、权朝中、谭肖笑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敲诈勒索犯罪未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处。

此    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黎君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权朝中、谭肖笑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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